一、增值稅問題:
1、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不符。例如:企業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收入,未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銷項稅額,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買方,造成少繳增值稅。
2、將外購的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。例如:企業以自建不動產對外投資,在會計處理時,未按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)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,也未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,導致該不動產重復計提折舊。
3、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用于抵扣稅款、出口退稅的。例如:企業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用于抵扣稅款、出口退稅等。
4、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,發生視同銷售行為,未作進項稅額轉出。
5、適用簡易征收政策的納稅人,發生非正常戶臨時登記業務。
6、小規模納稅人(除個體經營戶外)代開專票超過3個月。
7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,但季度超30萬元。
二、企業所得稅問題:
1、工資薪金支出不符合配比原則。例如:企業在支付員工工資時,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,正確歸集應付職工薪酬費用,而是隨意性發放。
2、成本費用支出不合規。如:企業的生產車間為達到偷漏稅目的,故意提高原材料采購價格,從而增加產品成本;同時為了降低利潤,減少期間費用,將一些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開支,人為列入到制造費用中,以達到偷逃所得稅的目的。
3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規范。如:企業存在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資產損失,卻未能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專項審批手續,擅自擴大損失數額,多列支了相關賠償款。